服务热线: 139-3981-1378

律所动态
当前位置:律所动态

河南建庄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建庄给城市书房的书友们精彩讲解了家庭婚姻法律的有关问题

  • 阅读次数:273次
  • 发布日期:2019-12-02

城市书房今天下午诚邀河南建庄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建庄给书友们精彩讲解了家庭婚姻法律的有关问题,大家学到了很多日常生活中法律责任及解决办法,受益匪浅。晚上樊登老师的孩子教育讲座《养育男孩》,使人们更加深刻理解孩子的健康成长与父母的教育密切相关,父母无私的爱,爸爸的陪伴重要性,家庭关系的和睦对孩子的影响,让书友们更深刻理解教育孩子的重要性。韩江涛老师的国学《道德经》讲座继续精彩开讲!传播国学,传播老子的哲学精髓!

河南建庄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建庄

河南建庄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建庄
彩礼和嫁妆争议的处理
彩礼,在一些地区又称聘礼,是指按照当地习俗,男方在婚前给予女方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财物,表示想与对方缔结婚姻的诚意。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给付的,其具有明显的习俗性。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都有婚前给付彩礼的风俗,且有的地方给付的数额较大,往往造成男方家庭生活困难,债台高筑,这也为婚后夫妻感情不合埋下了伏笔,也导致大量返还彩礼纠纷的出现。

嫁妆,在实践中一般认为是新娘带给婆家的钱财和物品的总称,这是由女方娘家支付的。这种配送嫁妆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赠与行为。

书友们专注聆听法律知识讲座
婚前购置房屋争议及处理
恋爱双方在结婚登记之前购置房产的情况较为普遍,若恋爱结婚不成,在分手或离婚时,恋爱期间所购置房产归属往往会产生较大争议。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1.婚前一方出资,并以自己的名义购房,另一方未出资。即婚前一方以自己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支付定金和房款,另一方即没有出资,产权也没有登记在房产证上。此种情况下,即使双方已在该房内同居,该房仍应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
2.婚前以一方名义购房,双方出资。即婚前一方以自己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并将产权登记在自己一方名下,但购房款双方都有出资,只是出于各种原因,产权登记在一方的名下。这种情况,如一方虽有出资,但无法举证出资系因双方达成婚后共同居住目的,该房一般会被认定为个人婚前财产,另一方的出资可以作为借款处理,由取得房子的一方返还。

3.婚前以一方名义购房,另一方全额出资。在婚恋纠纷中,表现为以一方名义购房,而全部房款由另一方(通常为男方)全部出资。恋爱不成时,对于房产归属或对方出资款是否需要退还双方往往产生纠纷。

刘主任回答书友提出的问题
同居关系引起的纠纷
先让大家了解一下同居与事实婚姻之间的区别。实践中,男女双方根据当地风俗习惯办理了婚礼,但因种种原因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这种情况下,很多人都认为婚姻是成立的,系事实婚姻。但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办理了婚礼或虽未办理婚礼但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双方,才属于法律上的事实婚姻。因此,目前未办理结婚手续在一起生活的男女双方,绝大部分是同居关系,只有很少一部分属于事实婚姻。
还有一点需要大家了解,自2001年我国新《婚姻法》实施后,在我国的法律术语中,再无“非法同居”一说,只有“同居”的说法。
同居期间的财产纠纷及处理原则: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而不是按共同共有处理。既能证明为个人财产的,按个人财产处理,不能证明为个人财产的按共同财产处理。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同居期间的子女抚养问题:我国虽保留着“非婚生子女”的称谓,但赋予“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如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子女抚养问题可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即我国在处理解除同居关系时子女抚养问题上,同离婚时的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原则一样,首先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
  • 上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 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下一篇:工伤事故赔偿纠纷怎么解决
  • Copyright © 2019  河南建庄律师事务所 [版权声明]  豫ICP备19039895号    豫公网安备41120202000247 号